近几年,《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对企业影响甚大。如何评价当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如何看待新《劳动合同法》等热点问题?未来的法律环境将趋向何方?本篇专访著名法学家、多部法律的起草负责人江平教授
文•安明静
问:改革30年,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的制定或修订也接连不断,尤其是在近几年,如《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这些法律对企业产生了很大影响。您怎么评价当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
江平:过去中国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时候无法可依。经过30多年的立法实践,无法可依的情况如今已基本不存在。具体而言,市场经济的法律有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主体的法律。目前为止,这方面的法律已经基本完成。过去按照所有制划分的企业形态,已经根据国际惯例改为按照出资形态进行划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等的出台,给了市场经营者充分的选择。
二是市场自由的法律。市场自由包括财产自由、交易自由和营业自由。市场自由的法律目前大体完善,三大自由基本都有法律保护。例如财产自由方面,《物权法》的出台,规定国家不能随意征用公司财产、私人财产,确认了私人财产的基本权利。《合同法》保证了交易自由和营业自由的权利。
三是市场秩序的法律。市场秩序在中国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位居全球前列,市场秩序却排在世界100多位。市场秩序的法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欺诈,包括产品质量、信用、财务报告等方面的欺诈。中国的商业欺诈问题十分严重,如虚假的商业信息、药品食品质量低劣等。二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在中国已经成为潜规则,是中国市场秩序中的一大顽症。三是商业垄断。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不能垄断。目前,中国的行业垄断十分严重,如石油行业、电力行业。
自由和秩序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两个方面。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最初是市场自由多,秩序少。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美国逐步加强了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中国由计划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情况是自由不够,秩序也不够。
从最近的立法来看,政府在市场秩序方面花费了较大的力气。比如,《破产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出台,就是要解决安全、市场进入、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的问题。在市场秩序的三个方面中,商业贿赂和商业垄断本质上是公权市场化造成的。中国市场秩序的完善,关键是解决好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监督,防止政府权力滥用,而这恰恰是最难的问题。
总结而言,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市场主体法基本完备,而市场自由、市场秩序的问题较难解决,关键在于政府如何控制手中的权利不被滥用以及政府职能的定位。法律并非越多越好,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高度法治理念,即人权和民主制度以及公权与私权和谐的社会。
问:您说过,适应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商法才是善的商法。很多人认为,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新《劳动合同法》倡导的 “福利化社会”的水平,新《劳动合同法》中有很多强制性的条款增加了企业成本,属于超前立法。您怎么看?
江平:市场经济中一般的合同法遵循意思自治和双方约定原则。但许多国家为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把劳动法纳入了社会法范畴,劳动条件、最低工资标准等都是法定强制性条款。
各国的劳动法都注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企业家必须了解劳动法的强制性特征和趋势。社会保障程度高体现了文明,但如果福利过高、过度保护劳动者,又会出现社会倒退的现象。然而中国的现状是,并不存在劳动者被过度保护的现象。首先,中国没有西方那样强大的、能够真正为工人争取经济利益的工会;其次,中国不能罢工;第三,中国也没有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比其他国家低很多。
目前的新《劳动合同法》只不过是对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上的保障,这是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制度。《公司法》中有一条是企业要有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被片面地理解为捐赠、捐助等公益慈善事业,它不仅包括环保与资源,也包括民生与职工权益的内容。如果连这些起码的保障都做不到,就不能被称做文明社会。
在中国,穷者更多的是劳动者,富者更多的是企业家。在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情况下,中国劳动力从整体上并没有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完全有必要存在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不能以考虑中国国情为由忽视、盘剥劳动者的利益。
问:为应对当前的通货膨胀,政府对部分原材料和商品的价格进行了临时管制。您怎么看?
江平:在2004年政府宏观调控过程中,便有法律人士呼吁出台《宏观调控法》,以对宏观调控的部门权限、调控内容以及操作程序进行法律界定。由于宏观调控代表的是公权,市场经济主体代表的是私权,而私权是市场经济的权利和目的,所以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主体的优先权利,并且设立“公权行使的救济手段”,对因宏观原因造成的企业损失进行赔偿。
再进一步看,这实际上反映了政府对市场自由或者说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也是我一直在强调的—转变政府职能,防止政府权力滥用。要建立市场经济,有的方面要靠市场,有的方面则要靠政府。市场和政府怎么分工?我认为,涉及到市场自由的应该主要由市场来管,而涉及到市场秩序的则应该由政府来管。政府的权力不要过多地介入市场自由,公权和私权更不能结合起来牟取利益。
而现在情况正好反过来了,政府更多地去管资源配置、抢利益、追效益,而忽视了对市场秩序的调控和管理。尽管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给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允许公司设立公司章程,但实际上在市场准入等方面还是存在重重障碍。官本位如今在中国仍然很严重,尤其是国有企业,甚至民营企业也在试图追求政治权力作为后盾和保护伞。例如,黑砖窑和黑煤矿的问题,一般都和地方政府及官员有关联。根治的方法还是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惩治腐败,这也就需要进行政治体制的相关改革。
问: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会有什么样的趋向?
江平:首先,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立法已经从经验主义走向理念主义,即把法律从工具、制度变成治国的理念。1999年《宪法》里写进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说是中国走向法律理念主义的开始。在理念主义立法思路下,市场经济和法治将更多地和国际趋同。虽然中国的经济里还存在社会主义特色,可能还有一些经济命脉需要国家控制,但市场应该有一个共同的语言,法治也应该有一个共同的准则和国际共识。在此前提下,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将向着与国际接轨的方向调整,并会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参加或批准一些国际公约。
其次,目前与企业有关的最重要的法律基本都有了,未来将主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特点,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调整。修改法律的任务远大于制定法律的任务。在市场经济中,衡量善法和恶法的标准在于能否解放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但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变化迅速,依照过去情况制定的诸多法律条文已经不适应甚至阻碍着经济发展,因而需要及时修改。
《公司法》的历程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公司法》的起草始于1983年,当时考虑的还是如何实行双轨制。到了1993 年,我们考虑得更多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因此,《公司法》就体现为国有企业本位、强制性规范过多、公司治理规范过于刚性等特点,体现的是改制的精神。又过了10年,国内的企业不管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对公司立法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考虑的是如何鼓励投资,如何给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因此,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把很多改制的内容删掉了,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
但也要注意,法律具有刚性和稳定性。我们一定要区别法律环境和政策导向的不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法律代替政策,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例如,对于中国经济近期出现的几个市场过热的现象,政府以政策层面的灵活性引导即可,并不需要通过法律修改来解决。以融资为例,要严格防止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以及地下钱庄等问题,同时重点关注农村金融的发展。市场经济法治中最重要的平等原则包括中外平等、公私平等以及城乡平等。但目前城乡差距过大,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都存在不平等现象,其中尤以经济不平等为重。在允许的范围内,应该通过降低门槛等多种途径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至于地下钱庄,可以通过正式注册,在利率被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合法化。
最后,中国现今市场秩序和环境很不规范,未来完善市场秩序和环境的法律及其执法会大大加强,将建立以竞争法为核心的市场秩序制度,对于商业贿赂的定性及打击手段也会有进一步的规定。
尤为重要的是加强执法。我们现在的执法远远落后于立法,执法的随意性太大,法律通过了以后,没有很好地被执行。例如,尽管出台了《物权法》、《合同法》等保证市场自由的法律,但是由于执法的问题,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比比皆是。这就要求转变政府职能,防止公权滥用,加强政府执法。另一方面,执法不力也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执法人员的素质跟不上立法有关。法官的素质非常重要。法官不懂法律或腐败,执法能好吗?执法必须寻求“中道”,也就是说执法过程中要解决好利益平衡问题。与此同时,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也很重要。例如在美国,如果企业主体被侵害,可以自己调查,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样既可以保持政府机构的精简,又可以提高执法效率。
问:您对企业家有什么建议?
江平:对于企业家或高管而言,必须把握法律、政策的变化趋势。首先,及时学习法律法规,认清自己的法律地位,比较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做到守法经营,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其次,在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也需要有维权意识,懂得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国的一个特殊情况是,许多公司是由旧企业改制而来的,存在很多遗留问题。例如,一言堂,决策不民主,与执行不分。这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三九集团的赵新先便是例证。赵新先并没有侵吞国家和公司的财产,而是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结果2007年被判刑1年零9个月。这是权力过分集中、一人做主的结果。
解决的办法,首先是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在的法律,董事长、总经理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究竟法定代表人有何权限,法律却没有界定。这就容易造成决策缺乏民主。现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赵新先的教训,企业家们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