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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业规范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就《通知》发布的背景,以及对于会员制业务所暴露问题的解决,一纸《通知》究竟能否起效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协会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发布《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

答:《通知》是一系列工作的结果。2004年10月底,协会收到举报信,诉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中“口头保证”获利水平,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要求退会时拖延办理,服务态度不佳。协会非常重视此事,责成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妥善处理。同时,为全面了解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会员制业务的现状、面临的困难与问题,2004年11月至12月,协会就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制业务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活动。根据专题调查的结果,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开会讨论,形成了本《通知》。因此,《通知》出台的过程可以简单概括为,发现问题-专题调查-分析研究-开会讨论-形成并发布《通知》。

协会将根据会员制业务的发展情况和《通知》下发后的反馈,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自律管理办法,规范会员制业务。

问:您能介绍专题调查的主要结果吗?

答:参与本次调查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共70家,其中协会会员69家,占此类会员总数(87家)的79.3%,非会员1家。在这70家公司中,38家开展了会员制咨询业务,占参与调查公司的54.3%。调查结果显示,会员制业务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有些公司的会员达到数千人。会员制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规模和影响持续扩大,表明会员制业务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具有现实的市场需求基础。但是,在会员制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促进会员制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规范行业创新,维护行业形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通知》的形式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出了自律管理的要求。

问:您能具体介绍会员制业务出现的问题吗?

答:根据投诉和协会的调查情况来看,会员制业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投资人支付会员费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根据咨询意见所作投资的收益往往不如预期,在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很多投资者遭受了较大亏损,因此不满;一些分析师或营销人员承诺或变相承诺收益;一些投资者对咨询公司的服务态度、服务方式不满意;一些咨询公司的通讯设施投入和研究投入不足,在媒体上做节目夸大其词,不客观公正,不能令投资者满意;还有一些投资者对会期和会费不满,要求退会遇到障碍,等等。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投资咨询公司与会员的纠纷上,从我们的调查数据来看,收集到的纠纷约500起,约占对应的会员数的2.67%。虽然这些纠纷和数字不能否定会员制业务在满足市场需求方面的积极作用,但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问:既然如此,您认为投资者为什么还要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呢?

答:简单的股市投机越来越没有市场了,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基础是对于股票市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的了解和专业的分析。投资咨询机构拥有专业化的队伍,他们天天盯着市场,思考市场的问题,因此对市场的了解和认识比一般投资者有优势。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寻求专业咨询机构的服务反映了投资者更加关注市场信息,更需要了解上市公司和投资分析,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更趋于成熟的一种具体表现。

问:从《通知》的内容来看,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吗?

答:《通知》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解决会员制业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是,《通知》涉及的内容更宽一些,除了直接针对这些问题对投资咨询公司提出相关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求投资咨询机构依法开展咨询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则,同时,对问题反应得比较集中的投资收益、会员费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要求。《通知》的第一条就是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开展会员制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严格自律、规范执业。我们认为,如果已有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者双方的准确理解和切实执行,就可以大大减少咨询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问题。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咨询机构和投资者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通知》特别强调了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牌照的要求,无牌照的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是违法的。有些国际上著名的投资银行,没有取得中国监管部门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在国内举办按法规要求需要资格的投资分析活动,也是违法的。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接受无牌照的咨询服务,其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通知》的第二条是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制订咨询业务人员管理规定、投资咨询和销售的业务规则、工作流程、标准合同、客户服务管理体系、合规性控制、纠纷管理和处理等书面规定,并使这些规定得到切实执行。这条要求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衔接问题,第一个衔接是法律法规与操作规范之间的衔接,把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为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规则和要求。如果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能体现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的公司是不合格的,公司要承担责任;第二个衔接是公司管理制度与其工作人员日常行为之间的衔接,如果公司规章得不到执行,一方面是公司的管理问题,公司将被追究责任,另一方面是工作人员的问题,个人责任是明确的。有了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就有助于明确投资咨询公司和咨询人员的责任;有了明确的责任,遇到具体问题才能分清责任并追究责任,这有助于推动咨询公司和咨询人员负责任地开展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收集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视情况考虑进一步提出标准的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

《通知》的第三条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因为会员持有股票而提供不客观的投资分析或投资咨询,投资分析和投资咨询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片面和误导性的内容,业务人员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应履行执业回避和利害披露的义务。这是对投资咨询活动的具体规定,是为了解决投资咨询公司与客户之间,投资咨询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问题,也是为了保障投资咨询公司和咨询人员公平对待不同的客户。

《通知》第四条直接针对会员制业务中出现的纠纷,根据最常见纠纷的原因而要求咨询合同需要特别加以明确的内容。比如,明确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以及咨询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投资收益,也不得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方面的规定,就是针对投资者与咨询机构就投资结果产生纠纷而设定的;再比如,明确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费用、期限等,明确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就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因为咨询服务的内容、标准等原因产生的纠纷,以及在纠纷出现后便于纠纷的解决。根据有些客户在收到合同之前已经支付咨询费用,但在收到合同后认为不能接受合同条款而要求退费引起纠纷的现象,我们在这一条中明确要求投资咨询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预收取咨询费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特别重视处理好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重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特别强调要求投资咨询机构重视客户投诉和客户纠纷及其处理。《通知》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订相应的制度,由专人负责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对会员制业务相关的所有纠纷事项及处理情况应做好记录,备查。如果没有高效公平的纠纷处理机制,出现纠纷后,投资者不知道向谁、怎样寻求解决办法,到处投诉有可能把简单的纠纷复杂化,把简单的矛盾激化,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归纳总结已有纠纷的解决经验的基础上,希望进一步完善纠纷疏导和化解的方式。

问:纠纷是两方面的事情,《通知》对咨询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投资者有什么要求呢?

答: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其会员提出自律管理的要求,是在履行作为证券业行业自律机构的应尽职责。中国证券业协会不能对投资者提出要求,但是,我们还是希望借此机会提醒投资者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不要相信任何有关投资收益方面的承诺,这种承诺不仅仅是无法兑现的,而且是违法的。如果一家咨询公司敢做违法的事情,就不是一家值得信赖的咨询公司,应该避免与这样的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其次,投资者应当增强风险意识,股票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提供保证赚钱的投资咨询意见是咨询公司和咨询人员力不能及的。再次,必须等看完合同全文,完全理解并接受合同条款,并正式签署合同后支付咨询费用,千万不要在签合同之前付费。另外,投资者必须与咨询机构签订投资咨询合同,分析师或销售人员私自承诺投资收益,与个人签订合同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还有,有关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频率等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和量化,在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尽量保留证据,这样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后,投资者都清楚,证券投资咨询是服务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现阶段一些共性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共同推动改善。我们相信,投资者的监督和督促,是投资咨询行业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

问:会员制咨询业务还涉及另一个重要的参与者,那就是媒体,您认为媒体在推动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发展方面能起到什么样的积极作用?

答:如果没有媒体的参与和支持,就不可能有投资咨询业务,媒体对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过程中,媒体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媒体审查投资分析评论节目的主持人以及撰稿人的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就是规范投资咨询业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这也是中国证监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在199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一项内容。